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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变更,股东知情权该如何行使?

案件快递//

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这两种公司形式在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时可以相互变更。但是,公司形式变更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呢?



01案情简介

某旅游公司成立于2000年,成立时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均为公司股东。2015年12月17日,该旅游公司变更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分别持股0.8%、3.2%。


2021年底及2022年初,甲、乙两次向该公司送达查阅申请,要求查阅2010-2012年账簿明细,以进一步了解公司相关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然而,公司向甲、乙回复称,鉴于甲、乙未明确说明查阅目的,考虑到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所以拒绝了甲、乙的查阅申请。随后,甲、乙向公司说明,提出查阅申请起因是他们认为公司在上述时间段实际经营收支入账不实、行政费用开支违规歧高、下属分公司经营及财务活动不正常。由于公司仍未同意其阅申请,甲、乙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公司辩称,该公司系股份公司而非有限责任公司,应适用《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无权查阅会计账簿(包含明细账及与会计账簿记载有关的原始记账凭证等),仅有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02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乙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鉴于公司市场主体类型曾发生变化,故甲、乙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亦有所不同。自公司成立起至2015年12月17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性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该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甲、乙作为原先有限责任公司性质期间的股东,已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理由,查阅范围针对的是原先有限责任公司性质期间即2010年至2012年期间的会计账簿,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甲、乙有不正当目的或有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故法院判决支持了甲、乙的诉讼请求



03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经营之间需平衡考量。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权利。本案两原告系典型的中小投资者,持股过程中,公司类型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知情权范围则应当区分不同阶段来确定,即有权要求查阅有限公司责任期间的会计账簿,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期间股东的此项权利不因公司性质发生变更而丧失。


由于公司会计账簿记载且反映了大量详细、深入的公司经营信息,股东如过度要求行使知情权可能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影响企业竞争力,为此,法律在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限制,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和主观要件,以此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

供稿单位:梁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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